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厅部委办局,省军区,省各人民团体:
《河北省军民团结模范城命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0年七月十日
河北省军民团结模范城命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创建军民团结模范城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地级市、县级市。
第三条 军民团结模范城是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和共建社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经上一级党委、政府验收、批准、命名的城市。
第四条 申报军民团结模范城的基本条件:
(一)地级市辖区内驻有师(含师)级以上的部队,县级市辖区内驻有团(含团)级以上的部队;
(二)开展创建军民团结模范城活动连续三年以上;
(三)地级市(含所辖县、区)和县级市(含所辖乡、镇)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与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方面处于同级市的前列。
第五条 军民团结模范城标准:
(一)领导班子重视军政军民团结,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各项政策规定,经常研究拥军爱民工作,军地之间存在的问题及时得到了解决,并在拥军优属、拥政疆爱民方面能起表率作用;
(二)模范地坚持军政一致、军民一致的原则,军政军民团结不断加强,在重大问题上能够密切合作,协调动作,并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市政治稳定、社会安定;
(三)各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能够认真进行国防教育和爱国拥军教育,很好地履行国防义务,积极支持部队建设,为部队办实事、好事,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深入开展,两个文明建设和国防建设成绩显著;
(四)全市军民已经形成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相互支持的良好社会风气,并且涌现出了一大批拥军模范户、拥军模范街、拥军模范单位和拥军爱民模范人物;
(五)拥军爱民工作责任明确、落实,组织、制度健全,做到了制度化、经常化。
第六条 军民团结模范城的报批程序:
(一)凡申报军民团结模范城的市,须由市委、市政府和该市驻军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自查,认为已经具备条件的,由市委、市政府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行署)写出申请,并同时抄报该市驻军的上一级党委。
(二)地级市申报军民团结模范城的请示提出后,由省委、省政府组织人员检查、验收,认为合格的,在征得申报市驻军的上一级党委同意后批准、命名。
(三)县级市申报军民团结模范城的请示提出后,由地委、行署或市委、市政府组织人员检查、验收合格的,在征得申报市驻军上一级党委同意,并经省委、省政府或由其委托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批准、命名。
第七条 军民团结模范城的批准、命名不定期进行。
第八条 军民团结模范城每年要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书面汇报一次军民团结方面的工作,并同时抄报该市驻军的上一级党委。
第九条 批准、命名军民团结模范城的机关对该市的有关工作可以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条 军民团结模范城有关工作的日常管理,由批准、命名机关或由其委托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实施。
第十一条 军民团结模范城有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军民团结模范城的档案,掌握其主要事迹、基本经
验和历次检查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年度军民团结的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情况;
(三)总结、推广军民团结的先进典型经验;
(四)对军民团结的模范事迹进行表扬或推荐给有关部门和报刊予以表彰;
(五)对军民团结方面出现问题的,视其情节经重给予批评、通报、警告,直至撤销军民团结模范城称号。
第十二条 撤销军民团结模范城荣誉称号,须经批准、命名机关核实情况,并征得该市驻军的上一级党委同意。
第十三条 被撤销军民团结模范城荣誉称号的市,从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亦适用于双拥模范城、军民团结模范县或其他同类性质荣誉称号的命名管理。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委、省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