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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各级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
工作条例(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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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是整合全省社会志愿服务资源,推动社会志愿服务事业全民化、社会化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二条 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战略思想指导下展开工作。
第三条 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对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的设置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设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
第五条 各级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有关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指导委员会有关组成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指导委员会组成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章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 各级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发展规划,部署阶段性社会志愿服务工作;
(二)指导各类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协调各类志愿者组织的活动;
(三)总结推广社会志愿服务经验,宣传表彰社会志愿服务中的先进典型和个人;
(四)开展省、市、县间和与国际间的社会志愿服务交流。
第七条 各级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指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主要是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和决定本地社会志愿服务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各级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各级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级文明办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条 各级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指导委员会的部署,制定相应措施,督导落实工作;
(二)了解和掌握各类志愿者组织活动情况,研究分析社会志愿服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指导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文秘、会务工作;
(四)完成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办公室重要事宜。适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下一级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上一级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参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下一级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设置和调整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省社会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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