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明委、省直文明委、省军区政治部、省武警总队政治部、华北石油管理局、省国防科工局:
根据《河北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08—2009年度省级文明单位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推荐、表彰文明单位的过程作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位一体”战略布局的过程。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推荐、表彰一批全面协调发展、社会反响良好、示范作用明显的单位。通过此项工作,引导各行各业学习先进,更加自觉地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推荐标准
(一)符合《河北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文明单位必须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
(二)对符合文明单位基本条件,并在下列方面成绩优异的单位优先推荐:
1、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方面取得重要成果;
2、积极参与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和新农村建设,在提高市民素质、建设新民居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3、踊跃投入“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和“迎国庆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在“服务北京奥运、展示河北风采”和“爱国歌曲大家唱”等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4、热心志愿服务,在参与抗击自然灾害、保护生态环境、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救助伤残等社会公益活动中走在前列。
(三)凡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一律不予推荐:
1、有“法轮功”等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的单位。
2、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
4、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单位。
5、主要负责人触犯党纪国法,受到严肃处理或正在审查之中的单位。
三、注意事项
(一)严格履行推荐程序。按照《河北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推荐。
(二)控制数量、保证质量、加强动态管理。推荐数量与上届相同,不再增加;工作停滞不前、无新起色的原文明单位不再推荐;原文明单位落榜率不低于20%。
(三)充分体现群众性和广泛性。要以推荐基层企事业单位、社区为重点;注意推荐符合条件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村镇不少于推荐单位总数的10%;党政机关和司法、执法部门不超过推荐单位总数的20%。
(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市、省直工委等推荐机关,要将推荐单位名单在同级党报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对公示中群众提出意见经核实后确有问题的单位不得推荐上报。
(五)坚决杜绝推荐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凡向推荐机关请客、送礼、行贿的单位,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对接受礼品、吃请、索贿受贿、匾牌收费的人员、部门及其主管领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按时推荐上报。4月10日前,各市、省直工委等推荐机关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基层单位申报并搞好初审;4月15日前完成公示,并提交同级党委、政府审议;5月10日前将推荐名单、报表、工作报告一式三份报省文明办。
[附件]: 河北省2008——2009年度文明单位推荐表
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1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