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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明委,省直文明委、省军区政治部、省武警总队政治部、华北石油管理局、省国防科工办:
根据《河北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6——2007年度省级文明单位推荐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推荐、评选、表彰文明单位的过程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积极构建文明河北、和谐河北的过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真正把各方面工作成绩突出、公众形象好、示范作用强的单位推荐上来。通过评选表彰、展示成果、树立榜样,在全省上下形成学习先进、赶超先进、勇于创新、开拓进取的良好局面,为进一步推动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的全面落实,建设以实力、活力、竞争力为主要标志的沿海强省,提供精神动力,营造良好环境。 二、推荐标准 (一)符合《河北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文明单位必须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 (二)对符合文明单位基本条件,并在下列方面成绩优异的单位优先推荐: 1、认真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在创新发展理念、工作思路、领导方法上成效显著的单位。 2、积极参与“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和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对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提高公民文明素质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3、踊跃投入“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在“文明服务奥运、和谐彰显河北”上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 4、热心公益事业,在“文明和谐‘帮与让’”、扶贫救灾、社会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走在前列的单位。 (三)凡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一律不予推荐: 1、有“法轮功”等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的单位。 2、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 4、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单位。 5、主要负责人触犯党纪国法,受到严肃处理或正在审查之中的单位。 三、注意事项 (一)严格履行推荐程序。按照《河北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推荐。 (二)控制数量、保证质量、加强动态管理。推荐数量与上届相同,不再增加;工作停滞不前、无新起色的原文明单位不再推荐;原文明单位落榜率不低于20%。 (三)充分体现群众性和广泛性。这次推荐要以基层企事业单位、社区为重点;要注意推荐符合条件的新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村镇不少于推荐单位总数的10%;党政机关和司法、执法部门不超过推荐单位总数的20%。 (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市、省直工委等推荐机关,要将推荐单位名单在同级党报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对公示中群众提出意见经核实后确有问题的单位撤出推荐名单。 (五)坚决杜绝推荐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凡向推荐机关请客、送礼、行贿的单位,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对接受礼品、吃请、索贿受贿、匾牌收费的人员、部门及其主管领导,按有关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六)按时推荐上报。5月10日前,各市、省直工委等各推荐机关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基层单位申报并搞好初审;5月底前进行公示,并提交同级党委、政府审议;6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报表、工作报告一式三份报省文明办。 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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