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围绕《2010年镇江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将年度创建重点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到各辖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创建工作指标,按序时进度逐月统计汇总,对未能按进度完成任务的部门、辖区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据《镇江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考核细则(试行)》进行季度抽查、半年预查、年度综合考评,考核结果将纳入全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
二是督查问责追究机制。建立市、区两级领导联系点制度,依据部门职责及所承担的创建任务,由市、区两级四套班子领导定点挂钩负责,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创建任务推进不力,特别是在中央和省文明办组织的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中出现缺位或失职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由监察部门进行通报并问责追究。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和新闻记者参加“市民督察团”,不定期对各辖区和市有关部门创建工作进行明查暗访。针对一些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将采用召开现场办公会、情况通报会和集中点评会等方式,实施行政推动和舆论推动,促进问题有效解决。
三是文明指数测评机制。紧紧围绕《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依托社会调查机构,全面开展辖区公共文明指数和行业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每月测评一次,测评结果将纳入对各辖区、各有关部门的阶段性考评成绩,面向社会发布公共文明指数《白皮书》。通过测评,进一步扩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影响,有力推动各辖区、各“窗口”行业自觉查找差距,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深化城市公共文明建设。